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勇于认识和承认错误。对学校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设立常委5~7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家库,根据学生申诉的事项性质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4~10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组织复查、报告结果、提出建议,并根据学校复查决定起草、送传复查决定书,以及完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学校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受教育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处理;
(三)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学历证书的处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相关材料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规定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拒不改正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第五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涉及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申诉,不得延长复查期。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迅速组成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书面的复查结论。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也应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对申诉人、证人进行询问;召开听证会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按原处理权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一般采取本人签收,如果本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则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或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对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的,处理决定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依照复查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做出终止申诉处理程序的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诉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为听证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会人员;
(二)确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应清点听证参会人员,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说明听证事由;
(二)由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出示证据及决定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示证据;
(四)听证调查。由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对存在争议的事实、
处分或处理依据以及证据的有效性等展开调查;
(五)听证辩论。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处分或处理事实、依据和证据等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六)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委员会进行评议;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书记员应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和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买球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渝海院〔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审理结果登记表
2.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审理结果送达回执
附件1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审理结果登记表
申诉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专业 | |||||
性别 | 年级 | 学号 | |||||
联系方式 | 提交申诉时间 | ||||||
申诉事项 | |||||||
申诉要求 | |||||||
申诉理由 | |||||||
审理时间 | |||||||
审理 情况 概要 | |||||||
处理意见及适用依据 | |||||||
学生申诉 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审理结果送达回执
送达人 | 被送达人 | |||
送达内容 | ||||
被送达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
代收人签名 | 代收时间 | |||
代收人与被代收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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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审理结果送达回执(存根)
送达人 | 被送达人 | |||
送达内容 | ||||
被送达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
代收人签名 | 代收时间 | |||
代收人与被代收人关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