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球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买球官网对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影响期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其情节轻重、悔改态度及一贯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教育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处分的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在7日内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其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辅导员初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处复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处下发告知性的解除处分通知。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不超过六个月)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果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影响期的解除由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受处分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其处分仍然有效,影响期顺延7日。
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影响期内取消下列特定权利或者资格:
(一)取消评奖评优的参评资格和被资助的资格;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该项奖助学金剩余部分;
(二)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涉及财务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从轻处分;
(四)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检举揭发他人错误的,可减轻处分;
(五)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可减轻处分;
(六)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九)酗酒肇事的、持械斗殴的;
(十)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予处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聋哑人或者盲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复制或传播淫秽、暴恐视频的;
(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14 天)及其以上的;(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下同)
(十)学期累计无故缺席 70 学时以上的;(2 次迟到/早退计 1 学时缺席。下同)
(十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注:发现学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组织或胁迫、欺诈、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或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的;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或者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及工作秩序;
(五)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六)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者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
(九)猥亵他人的;
(十)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一)作案价值较低但属屡教不改的;
(十二)组织、策划打架斗殴或群殴,造成他人伤害等不良后果的;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的;
(十三)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十五)故意损坏财物(如交通、通讯、消防设备等),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六)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
(十七)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
(十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在外租房,经劝告拒不返校的;(学校应责成其立即返校住宿。在外租房期间造成他人和自己损失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九)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间晚归27次以上或不归寝9次以上的;
(二十)擅自离校 9 天或请假逾期不归未超过 13 天的(含 13天);
(二十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1-70学时的;
(二十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十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四)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失误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的;
(二十五)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的;
(三)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的;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汇款、包裹、信件的;
(五)盗窃公私财物的;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
(七)报假案、作假证的;
(八)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持械打人的、提供凶器的;
(九)组织赌博、聚众赌博的;参与非法传销的;
(十)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以及网络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者;
(十一)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十三)擅自将枪支弹药、仿真枪、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让其进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间晚归21次以上或不归寝7次以上的;
(十六)擅自离校 7 天或请假逾期不归未超过 9 天的(含 9 天);
(十七)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1-50学时的;
(十八)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
(十九)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
(二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
(二十一)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的;
(二十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
(二十三)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作案两次及以上的;
(二十四)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初犯、金额 500 元以上的;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的;
(三)组织、策划打架斗殴或群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
(四)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五)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
(六)干扰网络用户,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或网络设备的;
(七)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
(八)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
(九)酗酒闹事的;
(十)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
相赌博的;
(十一)扰乱公共场所(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食堂、比赛场)及文体活动正常秩序(如哄闹、抛物、泼水)的;
(十二)收藏、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游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三)在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违规信贷业务的;
(十四)拒绝、妨碍国家机关或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或对文明督查及其相关性质的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和报复的;
(十五)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六)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八)在宿舍内豢养宠物的;
(十九)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者或者使用大功率电器(功率在1500W及以上)的;
(二十)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间晚归15次以上或不归寝5次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离校 3 天或请假逾期不归未超过 7 天的(含 3 天);
(二十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1-30学时的;
(二十三)由他人冒名顶替、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教学活动的;
(二十四)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4.伪造注释的;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7.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8.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9.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二十五)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制作或传播未获国家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违禁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十六)违反学校场所借用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
(二十七)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为校外宗教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提供方便,参加校外宗教私设聚会点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的;
(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
(二十九)伪造、变造、买卖或非法取得机动车辆或电动车的校区通行牌证的;
(三十)组织或参与扰乱校门管理、道路交通等校园管理秩序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十一)谎报险情,散布恐怖言论,制造混乱的;
(三十二)违反国家、学校特殊时期管理规定的;
(三十三)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条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
(二)未直接参与斗殴,因其语言挑逗引发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
(三)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
(四)采用造谣、诽谤、骚扰、侮辱或恐吓、跟踪等手段,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
(五)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初犯、金额 500 元以下的;
(六)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
(七)不当得利,经要求拒不返还的;
(八)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
(九)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违规电器的;
(十一)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
(十二)宿舍内脏、乱、差,屡教不改的;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组织、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
(十四)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占用宿舍床位、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五)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的;
(十六)污损建筑物、公共设备,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故意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的;
(十七)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的;
(十八)故意破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等违反图书馆图书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九)违反校区车辆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或电动车的;
(二十)在教学区域(含教室、画室、琴房、计算机房、实验/实训室等)、图书馆、学生宿舍区域为电动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及其可拆卸电池充电,从楼内拉线到楼外为电动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的;
(二十一)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二)擅自离校 1 天或请假逾期不归未超过 3 天的(含 1 天);
(二十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1-20学时的;
(二十四)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间晚归9次以上或不归寝3次以上的;
(二十五)逃避晚归登记的;
(二十六)翻越、攀爬围墙、护栏、阳台、宿舍门禁的;
(二十七)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劝告不听的;
(二十八)扰乱考场秩序或不按要求参加考试者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十九)在竞赛、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篡改结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利益的;
(三十)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十一)已通过招聘单位面试,并签署实习协议,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岗的;
(三十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
(三十三)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等水域游泳的;
(三十四)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扰乱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不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牵头(依据学生违纪类别确定牵头单位),相关二级学院协助查证。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陈述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作书面的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填写违纪处分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其他有效证据。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同行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已离校的,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其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买球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买球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渝海院〔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