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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奋发 向上、积极进取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校优良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及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班(不含一年级新生及其教学班)。
第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表彰类别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表彰的类别及名称
(一)集体类
先进班集体(校、市级)。
(二)个人类
1.三好学生(校、市级)
2.优秀学生干部(校、市级)
3.优秀毕业生(校、市级)
4.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校、市级)
5.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校、市级)
6.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校、市级)
7.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校、市级)
8.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校、市级)
第五条评选表彰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
2.在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3.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4.本学年度班级未出现任何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事件(如打架斗殴、考试违纪作弊等),因一般违纪事件受处分学生占本班级学生人数比例不超过 3%;推荐为市级先进班集体的,其成员在评选当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5.本学年度班级综合考核排序名列二级学院所有班级前茅。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度无补考、重修科目(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不受此条款限制);
3.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4.遵纪守法,本学年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5.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6.现实表现好,每学期综合排序名列前茅;
7.推荐为市级先进的,必须获得过校级相应类别的荣誉称号;推荐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当年应无任何补考(重修)科目。
(二)先进个人评选必备条件
1.三好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单项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2.优秀学生干部: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和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工作上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对象为校(院)团委、学生会成员、班团干部、辅导员助理、学生社团干部。
3.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到基层一线、偏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优先。
4.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文明校园建设、道德诚信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尤其是在抗击疫情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
5.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在各级部门或学校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扶危济困、抗击疫情、抢险救灾、关爱他人、文化服务、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6.市级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应在近两年获得过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或集体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2)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①市(省)级一等奖、全国二等奖按获奖证书上前5名(下同)(体育竞赛前8名)确定;
②市(省)级特等奖、全国一等奖按获奖证书上前5名(体育竞赛前8名)确定;
③全国特等奖、国际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推荐名额
(一)先进班集体:根据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和班级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二级学院当学年班级总数的20% 进行推荐。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原则上按照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总数(不含校级学生干部)的25% 进行推荐。
(三)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不分配推荐指标,凡符合评选条件者,各二级学院均可推荐。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及推荐材料报送时间
第八条 成立校、院两级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审定工作,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4月至5月进行),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再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最终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坚持宁缺毋滥,坚决杜绝评选表彰和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同一学生最多可兼报两项校级先进(占指标),相关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推荐为校、市级先进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推荐审核表。推荐审批表应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填写,一式两份,用A4纸张打印上报(含电子文档),主要事迹简介撰写400字左右直接打印在推荐审批表中,不另加附页;获奖情况材料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交学校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推荐为校级先进的,由学校审核及下发表彰决定,并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由学校建档保存,不上报。
第十四条推荐为市级先进的由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校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党委签署推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评为市级先进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发表彰决定,并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买球官方网站学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渝海院〔2017〕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